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請人 楊姈芬 上列聲請人楊姈芬因與相對人 葉信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姈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葉信宏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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