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華心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心榮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