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 謝淑鈴 被上訴人 許賜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59,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