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175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抗告人因不服原法院民國102年3月29日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對之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因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見原審卷第32頁),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惟迄未遵期繳納抗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原法院裁判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20、22、23頁),其抗告即難認為合法。原審據以駁回其抗告,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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