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6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615號聲請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初天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原名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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