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16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9,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