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白錫炎
白舜仁 白金城 白洽明 被告 白岸
白協銓 白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白岸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573-1地號土地)面積111平方公尺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白舜仁、白金城、白洽明,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白協銓、白文德應將坐落同段575地號土地(下稱575地號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白舜仁,爰依前開地號土地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700元(計算式:573-1地號土地民國
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800元面積111平方公尺+575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0元面積57平方公尺=74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