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卡奇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
  ○○○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