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營猥褻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營猥褻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營利姦營猥褻│營利姦營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6月6日│98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918號│度毒偵字第1261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949號│98年度訴字第254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7日│9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6949號│98年度訴字第2549號││決├────┼─────────────┼─────────────┤││確定日期│98年9月30日│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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