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08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 律師
張秀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亭 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錫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