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家雄
張美玉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家齡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家城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