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5號抗告人 陳秉豐 相對人 施堯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同此見解)。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即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應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同此見解)。復按本票如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雖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仍應經提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前,未曾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向抗告人為提示,亦未請求抗告人付款,相對人自不得為本票裁定之聲請。又系爭本票發票日年之記載究為「103年」或「105年」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其本票當然無效,則原審裁准如附表所示之各本票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利率6%計算,顯有違誤。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在原審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年7月8日經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本票六紙為證,就形式觀之,上開本票已符合票據法上之要件,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予以准許,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相對人從未向其為付款之提示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之本票上載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字(見原審卷第11至13頁),相對人聲請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並主張其提示附表所示之本票未獲付款,揆諸首揭說明,相對人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依法即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提起抗告迄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抗告人主張難認可採。又抗告人雖稱如附表所示本票發票日年之記載究為「103年」或「
105年」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其本票當然無效云云。惟查,觀諸卷附如附表所示本票六紙之阿拉伯數字金額均記載為450000,大寫金額為肆拾伍萬元,又其中阿拉伯數字「5」之記載與其發票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中阿拉伯數字「5」之記載,其字體筆跡結構相符,且得以辨識,是尚難認有抗告意旨所述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致票據無效之情事。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抗字第3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5年10月20日│450,000元│未記載│106年7月8日│WG0000000││├──┼───────┼───────┼───────┼───────┼─────┼───┤│002│105年10月20日│450,000元│未記載│106年7月8日│WG0000000││├──┼───────┼───────┼───────┼───────┼─────┼───┤│003│105年10月20日│450,000元│未記載│106年7月8日│WG0000000││├──┼───────┼───────┼───────┼───────┼─────┼───┤│004│105年10月20日│450,000元│未記載│106年7月8日│WG0000000││├──┼───────┼───────┼───────┼───────┼─────┼───┤│005│105年10月20日│450,000元│未記載│106年7月8日│WG0000000││├──┼───────┼───────┼───────┼───────┼─────┼───┤│006│105年10月20日│450,000元│未記載│106年7月8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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