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李有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吳金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應繳交上訴裁判費,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又無存款,且經核定為臺北市民國110年度低收入戶,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2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89486號函為證。前述函文載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核聲請人全戶符合全戶低收入戶標準,准自110年1月至12月核列為低收入戶,按月核發生活扶助費等語,足以釋明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之事實。又聲請人於108年度全年僅有零星所得,目前無勞保投保紀錄等情,此有本院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參,堪認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原審作成判決後,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理由,依上說明,其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