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復為同條例第19條第
3項所明定。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茲因本件業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債務人保全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且無實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3月2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