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用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惠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金額。暨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應陳明利息起算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請陳報提示日為何?

四、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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