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宝田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