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旻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54元
謝旻祐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一)債務人謝旻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5日止累計27,375元正未給付,其中26,154元為消費款;1,22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