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何慶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000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查債權人提出借據所示,債權人請求金額包含未清償借款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及利息新臺幣8,000元,就利息部分依前揭規定不得滾入原本再請求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