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錢坤亮
錢旻宏 錢思汎 錢思璇 王水霖陳月英 住同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錢坤亮被告 曾瑞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上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原告欄,僅記載「原告錢坤亮」
1人,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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