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中華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四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