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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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三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因認被告兼告訴人甲○○、乙○○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兼告訴人甲○○、乙○○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兼具告訴人身分之二人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其對於對方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情形,爰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何俏美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