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三
甲○○男三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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