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