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慧音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
訴訟代理人 林志文
被 告 陳良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