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
原   告  李枝美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黎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停車位使用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惟未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停車位之客觀交易價值若干?並提出認定之
相關證據資料(如相鄰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書、鑑價報告等)供參
,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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