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2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江文樹
被 告 江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2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江文樹
被 告 江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