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黃威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3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所
為簡易判決(102年度港簡字第6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黃威迪」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威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中關於被告之姓名誤載為「黃威迪」,茲聲請人具狀檢附被
告黃威廸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向本院聲請更正該被告之記載
。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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