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2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法定代理人  鍾安住
原   告  紀經國
       許進財
       許志謙
       吳明宗
       吳家豪
       林文進
       劉登忠
被   告  歐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雲林縣○○鄉○○段○○○○○○號土
地所有權人紀經國之應有部分「538/9148」之記載,應更正為「
538/918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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