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游淑美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838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