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70號聲請人 黃欐淇 相對人 郭彩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彩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70號聲請人 黃欐淇 相對人 郭彩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彩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