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7號聲請人 邢天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志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羅志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7號聲請人 邢天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志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羅志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