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丙○○自訴人保時捷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巷○○○號代表人甲○○代理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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