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二號
受罰人 李佩薪 右受罰人因原告甲○○與被告階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李佩薪科 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先後通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五月九日、六月十三日及七月十一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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