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三八號
再審聲請人受判決人 楊振壽 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五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証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李春地
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