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古清華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綜觀「乘風夢旅行」與「希望九ㄐㄧㄡ久」二劇本,均以時空旅行及「過去、現代、未來不同時空的人偶然相聚」乘風夢旅行為劇情大綱,二者角色均為五人,且二者不論戲劇情節之發展、角色人物之安排,均有相似之處,且「希望九ㄐㄧㄡ久」劇本在內容結構、人物特徵及若干台詞上,均表現出與「乘風夢旅行」有相當高度之近似性云云,查被告所著「希望九ㄐㄧㄡ久」劇本具有原創性,核與告訴人劇本間無「實質相似性」乙節,業經原判決詳加論述,檢察官猶循告訴人聲請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楚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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