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89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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