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25號聲請人 林天賜
傅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行政訴訟狀所載為「原告新北市○○區○○段○○○○號產權,依民國81年3月17日地籍重測調查表公告文件,聲請恢復(經界物名稱及代表號:EF3中界址位置),聲請暫定執行假處分。……」等語;本院無從依聲請狀知悉本件聲請為何?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1、本件聲請假處分之相對人為何?2、本件聲請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應適用之法律規定?3、補繳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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