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10月16日│104年0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2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6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2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0日│104年07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