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金志雄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黃榮謨 張瓊文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湯明亮
楊雅棠 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各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貳月,茲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訊問被告等三人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蔡如琪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