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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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未○○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亥○○
酉○○玄○○兼右一人之戌○○訴訟代理人被告丙○○
I○○○地○○兼右一人之B○○訴訟代理人被告庚○○兼右一人之申○○訴訟代理人被告L○○○
乙○○寅○○子○○兼右一人之宙○○訴訟代理人被告丑○○
丁○○右一人之H○○訴訟代理人被告戊○○
黃○○辰○○壬○○J○○辛○○右三人共同F○○訴訟代理人被告天○○
E○癸○○宇○午○○巳○○右三人共同A○訴訟代理人被告G○○
K○○ 沈玉 D○○卯○○己○C○○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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