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八七五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七二八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民事庭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