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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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