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邱偉峰
被 告 陳博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12元,及其中新臺幣29,656元自民國
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