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璋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亞帆 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
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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