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清晴
       李秀珠
被   告  許閎益
被   告  許丞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連帶保證人之被告給付醫療費用,惟依原告所
提出之住院醫療費用分期清償連帶保證書第2條載明因連帶
保證人如無力償還或未按月償還,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