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劉惠玉
被 上訴人  黃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3,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嗣本院於
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
地之警察機關,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
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昌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