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25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97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除已繳4,500元外,其餘55,954元,未據繳納,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40,303元,但被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38,620元,尚餘1,683元未據繳納,而原判決判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故上訴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尚有57,63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