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游雪莉 江雍正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盛喜
法官洪兆隆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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