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五號
上訴人金政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被上訴人華園大樓管理委員會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