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被告丁○○
丙○○甲○○右列當事人間因原告對被告提起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
三、然查,原告對被告提起背信之告訴,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官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